中国林业网10月27日讯10月22日,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结束。《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》获得全票通过,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。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五条。条例明确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,湿地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、利用、监督和管理负有主管责任,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督指导责任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,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,不动产中含有湿地的,应当标明湿地类型、面积、范围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标明的内容。开发利用湿地上游水资源和周边地下水资源,应当进行科学论证,不得造成湿地缺水或者退化。
湿地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景观建设等。同时规定每年的6月为湿地保护宣传月,6月10日为黑龙江湿地日。(蒋甘露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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